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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我一直和我的读者朋友们强调过一点,那就是如果公司说要开除你, 不给你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听听就好了,没有书面的盖了公章的文件,公司就没有正式开除你,如果你把公司的口头开除当了真,那你在后续的劳动仲裁或者别的维权活动的时候就处于绝对的劣势了,这一点大家一定要切记。
随着我的发问,这位读者朋友给我发来了他们公司给他出具的两个文件,一个是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个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我把两个东西都看了一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公司额外给他半个月的工资,然后双方把劳动合同给终止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是因为他多次无故迟到、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上班经常玩手机,已经给了几次处分仍不改正,按照《公司就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
老实说,我看到任何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一反应就是先搞清楚企业在通知书里面说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有证据的,如果不真实或者企业没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成功的把握还是很大的。
但是从前面的对话中,我已经了解了这位读者朋友确实是存在多次迟到、玩手机等行为的,而且他也明确地告诉我因为这些事情已经接受了处分了。
最终的结果是,我还是劝这位读者朋友接受公司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了。
究其根本,我只能说这位读者朋友的工作状态还是太散漫了,毕竟公司已经通过口头警告和书面的处分给过他机会了。但是他自己完全没有半点的警惕,不知道在被处分后夹起尾巴做人,遵守公司的制度。所以最终他只能自己吞下这个被公司开除的苦果。
不过还好他的公司是外企,如果是国内的企业,别说是可以完全合法的不给经济补偿开除员工的情况,哪怕是完全违法的情况,也不会主动给员工经济补偿的。他的公司还给了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觉得已经算是非常仁至义尽了。
文章的最后,我想给广大的劳动人民提个醒,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利的,但是你去上班的时候公司最基本的规章制度还是要遵守的,你要是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都不愿意遵守,自己作死的话,法律也保护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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